關于對《南昌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21-2025)修正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3-05-0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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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為進一步提升我市綠色建筑發展水平,適應建筑領域節能降碳新形勢,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號、《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辦發電〔2022〕84號)、《關于印發<江西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十四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通知》(贛建科設〔2022〕16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對《南昌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21-2025)》進行修正,現將修正后的《南昌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21-2025)》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對《南昌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21-2025)修正的通知
【概要描述】為進一步提升我市綠色建筑發展水平,適應建筑領域節能降碳新形勢,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號、《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辦發電〔2022〕84號)、《關于印發<江西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十四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通知》(贛建科設〔2022〕16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對《南昌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21-2025)》進行修正,現將修正后的《南昌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21-2025)》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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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發展和改革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綠色建筑發展水平,適應建筑領域節能降碳新形勢,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號、《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辦發電〔2022〕84號)、《關于印發<江西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十四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通知》(贛建科設〔2022〕16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對《南昌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21-2025)》進行修正,現將修正后的《南昌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21-2025)》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南昌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21-2025)(2022修正)
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2月1日
南昌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21-2025)(2022修正)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綠色生活創建行動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9〕1696號),以及《江西省民用建筑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文件精神,根據住建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創建行動方案的通知》(建標〔2020〕65號)、《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贛辦發電〔2022〕84號)、省發改委《關于大力推進全省綠色生活創建行動的通知》(贛發改環資〔2019〕1017號)、省住建廳《關于加強綠色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的通知》(贛建科設〔2020〕7號)、《江西省綠色建筑創建行動實施方案》(贛建科設〔2020〕47號)、《關于印發<江西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十四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通知》(贛建科設〔2022〕16號)的具體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全市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由南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南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二條建立完善綠色建筑工程建設管理程序和工作機制,推動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實施綠色建筑建設標準,到2022年,綠色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的70%以上,到2025年,城鎮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綠色建筑,高品質綠色建筑比例穩步提高,城鎮新建建筑星級綠色建筑占比達30%。
第三條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改、擴建)民用建筑全面實施綠色建筑基本級標準。
(一)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總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含地下室)的房地產開發住宅及公共建筑按星級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
(二)超高層建筑應按綠色建筑三星級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鼓勵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按綠色建筑三星級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廠房屋頂光伏面積覆蓋率應達到50%,太陽能光伏系統應與建筑同步設計、施工。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應實施中水回用技術設施。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設置能耗監測系統,并與省(市)建筑節能監管平臺實現能耗數據實時傳輸。引導和推動下列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系統的應用:
(一)地源熱泵系統;
(二)太陽能光伏發電與建筑一體化技術;
(三)建筑屋頂綠化及墻面垂直綠化;
(四)建筑門窗遮陽等節能技術;
(五)其他國家和省住建廳發布的建設科技推廣技術。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民用建筑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中設綠色建筑專篇,同時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要求編制節能報告,需進行節能審查的應報節能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級別標準,對擬采用的有關綠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并將實施綠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及概算。
建設單位申報民用建筑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文本時,應編制綠色建筑專項說明內容,在進行項目設計、施工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施工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建筑節能目標、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要求,并根據綠色建筑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第六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現行《江西省綠色建筑設計標準》(DBJ/T36-037),在設計方案中設綠色建筑設計專項說明,在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設綠色建筑設計專篇,注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星級綠色建筑項目還應依據現行評價標準進行自評形成綠色建筑設計自評報告,自評結果未達到相應星級標準要求的,不得提交審查。
第七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對新建(改、擴建)的民用建筑項目進行審查,在審查報告中應有綠色建筑設計專項審查意見,對未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篇或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要求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第九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綠色建筑標準規范及綠色施工方案在監理規劃中明確綠色建筑監理的內容,并在施工過程進行監理。
第十條各檢測機構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開展綠色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對檢測中發現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項目,應及時上報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禁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和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并納入建筑節能分部的專項驗收,查驗項目落實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綠色建筑措施和檢測情況,對不符合綠色建筑專篇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通過專項驗收。未組織綠色建筑工程專項驗收,或驗收記錄不完整、檢測報告不齊全的,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把綠色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情況納入日常監督內容,監督建設單位組織開展綠色建筑工程質量驗收,重點檢查相關驗收記錄和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完備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設施設備運行正常,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規范設置垃圾容器。
第十四條通過綠色建筑星級評價標識的項目,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綠色科技示范工程”、“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等評優活動中,優先入選和優先推薦上報。
申報“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房屋建筑項目應按照不低于一星級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對申請獎勵的綠色建筑項目,由市住建局聯合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復核。
第十五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運營等單位開展綠色建筑工程質量技術宣傳貫徹和培訓,幫助相關單位從業人員準確理解綠色建筑相關設計規范、評價標準、驗收規程,強化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綠色節能意識,引導服務綠色建筑星級項目評價標識工作的開展,切實提升實施綠色建筑的能力水平。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21-2025)》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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